引用本條的條文(18)
引用排行-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下列方式辦理:一、捐贈。二、出租。三、無償提供使用。本中心設…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5-1條前條第一項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
- 都市更新條例 第46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7條本院設立時,需使用公有財產者,除前條作業基金資產外,得採無償提供使用、捐贈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2-1條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園區內之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園管局得自行或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開發所需用地為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法徵收。…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園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園區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得協議價購,不適…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28條本院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本院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8條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3條依第六條規定移轉民營時,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行政法人法 第34條原機關(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業務上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
-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7條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構)以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其為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
-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
-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
-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4條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第21條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 第22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 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
- 第24條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 第27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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