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