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17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7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