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政府歲入之年度劃分如左︰一、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二、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年度。三、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