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23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3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