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17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年度預算國庫撥款占基金總收入(來源)達百分之五十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