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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相關補助規定,於訂定或修正後一個月內,函送行政院備查:一、酌予補助事項之處理原則。
二、計畫審查與評比標準、財務計畫檢核基礎等規範及作業程序。
三、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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