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其年度預算國庫撥款占基金總收入(來源)達百分之五十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