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
(一)賸餘分配: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營業基金依國…
- 第9條前條所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基金設立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管理機關。四、基金來源。五、基金用途…
- 第10條各特種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1條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信託基金之預算,應配合…
- 第12條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 第14條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財務狀況,應切實督導考核,並得訂定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信託基金主管機關並應…
- 第15條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 第16條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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