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客語教學語言,係指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以客語為教學及校園生活互動之語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客語教學語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