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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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