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四、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五、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六、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相關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審議委員會應以前項獎勵標準審議申請獎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