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頒給獎狀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獎金獎勵之。前項獎勵之組別及名額如下:一、幼兒園組:十名。二、國民小學組:十名。三、國民中學組:十名。四、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組:七名。五、大專校院組:五名。得獎單位得就得獎案件推動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但如得獎單位對該人員無敘獎權限,由本會函請有權機關得予以敘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獎金額度及獎勵名額,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