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6條 法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一、傳統領袖。二、各家(氏)族代表。三、居民。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一、部落名稱。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