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10條 法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部落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行使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之部分權限。前項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應載明於部落章程。部落幹部所為公共事項之決定,應載明於書面並署名後,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並於最近一次部落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