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第3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
- 第4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創業…
- 第5條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
- 第6條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
- 第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二、停業或轉讓。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
- 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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