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四、未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