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二、停業或轉讓。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