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