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四、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五、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予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