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申請規定者,予以駁回。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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