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1條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與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檢測結果。但軍港部分得僅提供檢測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