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2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第11-2條 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前項所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