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3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第11-3條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