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第11-1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