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0-2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之一罰則 第30-2條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未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