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8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