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3條 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監察人得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