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0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三、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之遴選。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十、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