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
- 第10條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
- 第11條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從事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業務往來者,其保險單之費率規章或生命表之採用,依簽單當地之標準。
- 第12條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
- 第13條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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