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再保險業務。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