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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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