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