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預定代表人姓名。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保險業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