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第15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