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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經紀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資格。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經紀人之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資格,並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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