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