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經紀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名冊。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董事長、總經理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證明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情事之證明。五、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