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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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