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4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該項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限額再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