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外國保險業者,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交易目的、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效益評估等原則與方針。二、作業程序。三、會計處理方式。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