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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外國專業再保險業或組織。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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