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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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