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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容與限制。
二、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三、契約當事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四、契約當事人間之帳務處理。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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