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容與限制。二、契約得終止之條件。三、契約當事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四、契約當事人間之帳務處理。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