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9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