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分社)經營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增設分公司(分社)申請表。二、董事會(理事會)議決增設分公司(分社)之會議紀錄。三、營業計畫書。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五、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六、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