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4條 法規: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本標準所稱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本標準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銀行業 保險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