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的法律定義
6 部法規-
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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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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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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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央儲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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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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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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