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標準所稱消費者信用交易,指銀行業暨保險業與自然人消費者訂定契約,對其提供延後付款、借款或其他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及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前項消費者信用交易範圍,包括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房屋、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貸款交易,以及信用卡、現金卡之循環信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