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